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执9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绵仲裁字第95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首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6521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标的额属于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绵阳仲裁委员会(2012)绵仲裁字第95号仲裁裁决由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加红
审判员 戴 伟
审判员 姚力引
书记员 姜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