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4360号之一
反诉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130元,由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葛顺华 审判员  李红英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黄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