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周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绵仲裁字第02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6157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以实际履行到位时计算),已执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2月22日、3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存款、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财产。
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xxx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依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奕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无异议,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中建智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俞兆远
审判员 尤施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