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497号
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区创新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798390361。
法定代表人:陈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系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系四川若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市环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669590751H。
负责人:黄维军,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坤,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云霞
书 记 员 费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