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里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里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397号

原告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97。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XX镇XX村XX园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美丽,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莎朗、马鹏,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513XXXXXXX********。

被告四川万**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9168XB。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XX大道XX段XX号XX中心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琼英,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根,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3000元及违约金96041.01元(该违约金以3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4倍LPR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209041.01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因被告公司承包的“蓝光公园华府”外墙外保温工程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砂浆、玻化微珠等保温材料。供货完毕后,被告于2020年5月5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回执》,确认原告供货总金额为313000元,被告尚欠货款163000元,同时二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5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后两被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20年8月22日向原告支付30000元,剩余欠款113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四川万**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承诺”一份,证明被告***私刻其公司印章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被告四川万**航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的“承诺”,被告***私刻公司印章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故原告所诉应由某某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世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红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海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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