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956号
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川08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工程质保金5873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银行账户存款64802.28元,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川08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