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1284号
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
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剑阁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依据(2020)川08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缴纳诉讼费634.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在(2020)川0823执95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向前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634.00元。本院已做相关抵扣,对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予以退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剑阁县摇铃乡卫生院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