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83民初3844号之二
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6层6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695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4元、财产保全费2982元,共计7326元,由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渝坪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