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83民初3844号之二 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6层6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695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尊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第三人:***,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4元、财产保全费2982元,共计7326元,由原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渝坪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