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3民初2095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号1栋6层6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3年7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8.00元,减半收取计16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