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30执245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谦友。
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月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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