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11民初1665号
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工业园南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54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3元,减半收取2127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4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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