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1976号
原告:南京淘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A-8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勃,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旭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尤建勋
第三人:湛忠永,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南京淘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旭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湛忠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淘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淘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淘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淘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