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2464号
原告:贵州亿**景观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广园路奥体花园C2栋4-4。
法定代表人:李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卓耐,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亿**景观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百里杜鹃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亿**景观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4600000元或者相当于4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贵州亿**景观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46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亿**景观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到被告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4600000元或相当于4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贵州亿**景观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