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兴业机械有限公司、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1288号之一
原告:射阳县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海河镇沙东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崇加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纺织工业园纺织路。
法定代表人:孙厚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州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红星大道北侧琵琶街坊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嘉园4#-1-6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兰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县兴业机械有限公司诉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射阳县兴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黄山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千之寻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