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嵇培军、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民终7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培军,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杰,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琬茗,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创新创业科技产业园B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顾金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量,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甫,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上诉人嵇培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李甫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嵇培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琬茗、被上诉人德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嵇培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德威公司、李甫各自负担嵇培军垫付款项的1/3责任,诉讼费用由德威公司、李甫负担。事实和理由:1.嵇培军作为雇主已由生效判决判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德威公司、李甫因存在过错被判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德威公司、李甫系经人民法院审理而认定存在过错,既然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2.(2021)苏0381民初539号案件系德威公司、李甫与嵇培军三方完全基于自愿原则,就除嵇培军垫付款项以外的其他款项的分摊所达成的调解。对本案而言,并不具有相应的拘束力,更不能简单以德威公司、李甫在(2021)苏0381民初539号案件中负担了责任,就当然免责其在本案的责任负担。3.一审法院以德威公司、李甫已经承担了部分责任,且嵇培军直接向连带责任人即德威公司、李甫追偿于法无据为由,驳回嵇培军的诉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德威公司辩称,1.追偿权一般适用于存在替代责任的情形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并非最终的责任主体。本案中,德威公司并非最终赔偿主体,嵇培军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德威公司进行追偿。2.德威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德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仅系存在工程分包的行为,且德威公司在(2021)苏0381民初539号案件中,已经承担了案外人李士高损失的近1/3赔偿份额。因此,一审法院基于德威公司已经承担了赔偿义务的实际,而判决驳回了嵇培军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3.涉案民事纠纷系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符合裁判规则。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嵇培军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嵇培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李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嵇培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威公司、李甫各自向嵇培军返还代付款21966元(65898.04元÷3);2.诉讼费用由德威公司、李甫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5日,案外人李士高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嵇培军垫付医疗费65898.04元。2019年10月24日,李士高提起诉讼,主张雇主嵇培军对其剩余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甫、德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工程系李甫借用德威公司资质承包,李甫将其中水电工程转包给嵇培军,嵇培军雇佣李士高做工。2020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381民初9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嵇培军赔偿李士高各项损失合计422974.24元(不包含嵇培军先行垫付的65898.04元医疗费),德威公司、李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嵇培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嵇培军的上诉,维持原判。(2019)苏0381民初98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嵇培军未履行赔偿义务,经一审法院执行,德威公司合计支付了429294.24元(包含赔偿款422974.24元,诉讼费执行费等6320元)款项。之后德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向嵇培军、李甫追偿其支付的全部款项429294.24元。经一审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分别由嵇培军承担145000元、李甫承担145000元、德威公司自行承担剩余款项139294.24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士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嵇培军作为雇主是李士高的直接支配人,雇主对雇员有直接控制权,雇员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于雇主,故李士高受伤,嵇培军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德威公司和李甫对李士高不直接支配,其过错表现在对雇主的选任、监督疏于注意义务,嵇培军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德威公司和李甫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轻于雇主。本案中,李士高受伤后嵇培军先行垫付了65898.04元,后李士高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士高损失为422974.24元(不包含嵇培军垫付的65898.04元),德威公司履行赔偿案款后向嵇培军、李甫追偿,后经调解达成协议,分别由嵇培军承担145000元、李甫承担145000元、德威公司承担剩余款项139294.24元。综合本案情形,德威公司、李甫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嵇培军向德威公司、李甫主张追偿先行垫付的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遂判决:驳回嵇培军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根据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而确定责任大小即责任分担比例,则需结合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及客观上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嵇培军系受害人的雇主,是受害人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危险后果的发生,对雇员的活动应负有直接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义务。德威公司出借资质或违法转包,李甫违法分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至于德威公司、李甫与嵇培军在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大小,应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并遵循雇主责任重于有过错的出借资质或违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责任的原则确定,故在连带责任内部,嵇培军负主要责任,德威公司、李甫负次要责任。对于本案嵇培军垫付的65898.04元,本院酌定嵇培军承担60%的主要责任,德威公司、李甫各自承担20%的次要责任,则德威公司、李甫各自应当向嵇培军给付13179.61元。另外,(2021)苏0381民初539号案件中,调解笔录显示,德威公司表示,“本次诉讼我们不同意处理65898.04元,另案处理”,嵇培军遂表示,“同意本次调解方案,这65898.04元另案处理”。该案系德威公司、李甫、嵇培军对于本案垫付款项以外的其他款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且系上述各方责任主体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亦不必然影响本案垫付款项的实体处理。
综上,上诉人嵇培军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嵇培军支付13179.61元;
三、驳回嵇培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元,由嵇培军负担269元,由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甫各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8元,由嵇培军负担538元,由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甫各负担1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费 蜜
审 判 员  黄 政
审 判 员  赵东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嵇海勇
书 记 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