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曹夫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983号
原告: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白石村。
法定代表人:丁新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化东,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夫胜,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娟,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时集镇创新创业科技产业园B区26号。
法定代表人:顾金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夫胜,第三人江苏德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忆馨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