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3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4567874F,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孟华卿,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7月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利息22091元,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9月11日、2021年11月19日、2022年2月23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在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江苏银行等银行合计7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合计8个银行账户和1网络支付账户,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从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银行账户12×××22,本院已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从2022年2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产品,但已被另案冻结,无法办理轮候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4.查明被执行人**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沛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已被另案冻结,无法办理轮候冻结。
5.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结案。
五、2021年10月22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2月2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七、2021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17353元(实际金额待履行时另行计算)。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2021)苏032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2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徐兴建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翟志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骈 涛
书 记 员 李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