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1821民初1148号
原告:郎溪县华发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新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34398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歌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456787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郎溪县华发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溪华发公司”)诉被告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溪华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亚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华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625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以106254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余息续算至付清全部货款;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债权花费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被告承接高淳县游子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楼房、道路、地坪工程,因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由原告向其提供混凝土,并约定,如被告迟延付款,将按月息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协议达成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陆续按原告要求向被告送去混泥土,至2018年2月供货结束,累计货款262795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06254元。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
江苏亚卿公司未作答辩。
郎溪华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身份的主体情况;2被告企业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被告身份主体情况;3、《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被告指定***为被告往来业务签单人,逾期付款利率为2%,对于追偿发生费用的承担做出约定;4、商砼确认单、核账单3份。用以证明截止到2018年7月3日,被告尚欠商砼款158270元;5、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讨债权支付律师费2200元。
本院对郎溪华发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认为,郎溪华发公司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江苏亚卿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江苏亚卿公司承接高淳区游子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楼房、道路、地坪工程,向郎溪华发公司购买混凝土。2017年12月23日,江苏亚卿公司(需方)与郎溪华发公司(供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郎溪华发公司向江苏亚卿公司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月支付,当月商砼款于次月五日内付清;合同第六条8款约定:需方指定***对双方的往来业务签单;合同第七条约定:需方应按合同及时付款,如逾期付款,应按拖欠款数额以月息2%的标准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诉讼费、律师费等因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另就其他协议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郎溪华发公司按约向江苏亚卿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2018年7月3日,经江苏亚卿公司合同指定的***签字确认,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郎溪华发公司共向江苏亚卿公司所供混凝土价款总计262795元(2017年12月104525元、2018年1月90320元、2018年2月67950元),江苏亚卿公司已付104525元,尚欠158270元。2019年2月3日,江苏亚卿公司支付了9万元,郎溪华发公司按照先扣除江苏亚卿公司逾期付款应付利息37984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2月3日计算至2019年2月3日)后余款抵付货款的计算方法,认为被告尚欠货款106254元。
另查明,郎溪华发公司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200元。
本院认为:郎溪华发公司与江苏亚卿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对合同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合同最后一批业务发生在2018年2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江苏亚卿公司最后一批货款当付于2108年3月5日前付清,但江苏亚卿公司至今未能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苏亚卿公司所欠的158270元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其中90320元应当在2018年2月5日前给付,另67950元应当在2018年3月5日前给付,郎溪华发公司可以分别从2018年2月5日起、2018年3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收江苏亚卿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郎溪华发公司对江苏亚卿公司2019年2月3日归还的90000元先行扣收379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并未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按此计算方式,江苏亚卿公司至今尚欠郎溪华发公司106254元。故郎溪华发公司诉请江苏亚卿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信。双方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诉讼费、律师费等因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江苏亚卿公司因违约被诉,显然为案件的败诉方,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200元,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郎溪县华发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062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3月5日起,以本金1062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支付原告郎溪县华发砼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被告江苏亚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