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5民初1942号
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3289630K,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X,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潘X,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陈X,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XX、潘X、陈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7.19元,减半收取555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