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5民初1942号 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3289630K,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XX,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潘X,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陈X,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XX、潘X、陈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7.19元,减半收取5553.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