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5民初262号
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63289630K,住所地江苏省沛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告:陈晣,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另寻途径主张权利为由,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4.79元,减半收取8,00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