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8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