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创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