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15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生。家住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同田乡新联村安峰***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6852031W。
法定代表人:***。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2019)赣0112民初15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提取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孙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