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807号
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同田乡新联村安峰***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685203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13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小红
审判员胡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