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6民初8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同田乡新联村安峰***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6852031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赣0826民初80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132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2019)赣0826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且该判决书已生效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赣0826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只判决被申请人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机械租赁费13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该判决书已于2019年5月7日生效,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小红
审判员胡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