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6民初197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同田乡新联村安峰***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76852031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爱金,公司职员。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5542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广深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撤回对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