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村34栋附2号。
法定代表人:袁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刘诗文,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诗文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的吉利牌车辆和被执行人刘诗文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湘******的福特牌车辆,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余额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武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裁定扣留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刘诗文与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的执行款780万元。2022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除保留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刘诗文与湖南鸿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扣留执行款780万元的强制执行措施外,解除其他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对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的吉利牌车辆和被执行人刘诗文名下车牌号码为湘E77L**的福特牌车辆的查封;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2022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芸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