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03民初1415号 原告:邵阳市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79-1号地金源大厦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邵阳市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9年9月20日,实际施工人***以原告邵阳市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洞口县分公司卷烟物流中转站(仓库)项目《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洞口县分公司卷烟物流中转站(仓库)项目弱电工程(一期工程),工程地点:洞口县分公司卷烟物流中转站。被告认为该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施工地点则为不动产所在地邵市洞口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依法应由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智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2019年9月20日签订《洞口县分公司卷烟物流中转站(仓库)项目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总承包合同中弱电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承包;工程名称为洞口县分公司卷烟物流中转站(仓库)项目弱电工程(一期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洞口县分公司卷烟物流中转站;承包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所有内容(含门卫室、配套用房、仓库的网络布线系统、有线电视和语音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防门禁系统、车辆识别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弱电工程中的所有设备、管线、材料的采购、室外管道铺设)、弱电机房静电笛梵的采购和安装、弱电机房及监控立杆防雷接地(含相关材料设备采购与施工、视频监控系统室外接地);合同工期与甲方土建和装饰工程同步;合同第10条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纠纷相关的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