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全与***、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1912号 原告:**全,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祥***二楼010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原告**全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3826元,由原告**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