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1912号
原告:**全,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祥***二楼010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原告**全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52元,减半收取3826元,由原告**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