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22民初490号
原告:湖南森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经济开发区****小区17栋二层门面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酿溪大道新汽车站1楼1号门面。
负责人:***。
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祥***二楼010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森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森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森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