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湘0511行初86号
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祥武馨园二楼010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潭溪镇光明村黄家组30号。
委托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阳市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