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503民初4550号
申请人:邵阳市张氏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邵阳市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邵阳市张氏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邵阳市张氏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0711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邵阳市张氏某公司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邵阳市张氏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邵阳市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711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