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终3678号
上诉人: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34幢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三中园区十里大道26-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盛世金卓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租金,其请求权基础是建立在合同有效且继续履行之上。一审认定合同已解除并作出判决,与原审原告盛世金卓公司的诉讼请求相悖。一审据此判决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盛世金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