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9745号
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
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和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成都上鼎金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武梨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廖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