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90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莎,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3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

原告**与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