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590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莎,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3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
原告**与被告成都中正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