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5民初770号
原告: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天路8号橡树园8栋201。
法定代表人:*得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443号附28号。
法定代表人:*文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元,由原告湖南永港伟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