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11民初388号
原告:***,男,***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谋,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子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负责人:何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员。
被告: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文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亮,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市北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邵阳通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