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湖南某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市某某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502民初1062号 原告:邵阳市某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阳市某某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因被告湖南某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