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78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洋,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兰,辽宁原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营口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街里。
法定代表人:刘艳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市万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西柳村营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汤林昌,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罗景岩,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丰华伊嘉园B区。
原告***与被告***、营口万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市万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景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  邵丽姝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