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扬州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民初7607号
原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传云。
第三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梅家坪镇焦化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姚继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有司、第三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现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捷阳太阳能照明有限有司、第三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耿宝祥
人民陪审员  万兆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