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2018年9月20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再审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3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本案纠纷已由***进行债权申报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王四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