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84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金湖县城市亮化管理服务中心(原金湖县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关于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原被执行人为金湖县城市亮化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138168.28元(含执行费1914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1084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姚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