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084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金湖县城市亮化管理服务中心(原金湖县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
关于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原被执行人为金湖县城市亮化管理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金湖县市政管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存款138168.28元(含执行费1914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苏1084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姚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