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134号
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扬菱北路与中大路交叉口东北。
法定代表人:薛元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爱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飞,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
法定代表人:姚学忠。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孙桦,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孙桦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飞
书 记 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