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军,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荣,呼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责任人:张灵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金桥管委会)、第三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15日,金桥管委会(发包人)与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金桥开发区LED大型显示屏制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依约开工,完工之后双方进行验收并交付,现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但关于工程价款一直未作审计,工程款总额一直未予确认。**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调整为以中标价2938468元为基础,执行国家预结算制度,据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经甲方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书,在此基础上,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确定工程造价”。**一审起诉请求金桥管委会按照中标价格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赔付经济损失。二审中,**向本院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申请鉴定,鉴于**与金桥管委会对本案的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均无异议,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贾 慧 芳
审 判 员 白 雪 松
审 判 员 额日德尼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 曦 琛
书 记 员 刘 东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