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第三人湖南恒丰龙江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曾许锋,男。
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路樟树垅。
法定代表人何正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学理,男。
第三人湖南恒丰龙江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
法定代表人肖长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被告邵阳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苏学理、第三人湖南恒丰龙江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许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曾许锋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赵旭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