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06民初16050号
原告: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秀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洗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合同,合同的项目名称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换工程采购及安装。由原告供货并负责安装,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其中货款5962200元、安装费1570163元,总计7532363元,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2014年11月10日、10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其中增加工程内容金额213007元,减少金额为300000元,这样双方合同总价款7445370元,但被告至今只向原告付款6698707元,尚有746633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人民币7466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合同关系,我方给付的最后一笔钱是在2015年3月份,本案需要考虑诉讼时效问题。如果一个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乙方)承揽被告(甲方)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换工程。合同标的额7532363元。同时对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10月28日、11月10日,双方又签订了二份《补充合同》,最终确定合同总价款为744537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项目,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698707元,现该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工程完工后,原告单位的业务员多次到工程所在地向被告主张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合同》、《补充合同》、银行汇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工程,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74663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法罗力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6633元;
二、驳回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3元,由被告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