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港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91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港新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新港街道迎宾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乃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