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6执1679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工人,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9948XXXX。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系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致害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民终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1058756.46元,案件受理费8461.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人120000元,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昊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了申请人48200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0626执16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即终结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6民终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