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财保19-1号
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旻律所事务所律所。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旻律所事务所律所。
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保全申请,作出(2017)鄂019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该裁定已执行。
现申请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透平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