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2510号
原告:**1,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位武汉市华中铝加工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萍英,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1与被告**、第三人中国长江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肖晓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帆